美國婚姻律師學會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,該學會匯集了 1,600 名專門從事離婚事務的美國律師。
Facebook也是促進離婚的重要證據載體。
該群體中 81% 的律師表示,他們至少使用過一次社群網站來支持自己的論點。檔案他們的客戶。他們之中,70% 引用 Facebook作為潛在的證據來源,15% 引用 MySpace,等5% 推特。
證據來自社群網路主要涉及通姦者,但不僅如此:在 Facebook 和其他網站上收集了其他證據。 AAML 主席 Lea Viken 舉了一個例子,一名母親在離婚後失去了孩子的監護權,因為社交網絡上發布的照片顯示她吸食大麻,或者一名已婚男子假裝單身沒有孩子。在約會網站上,而另一方面他要求撫養他真正的後代。
«這種證據很快就從無到有很高的比例» 評論 Lea Viken。 “這幾乎太容易了」她補充道。 “這些都是理想的證明。你很難偽造 Facebook 頁面,因此法官很容易接受此類證據。»
這位律師補充說,之所以能夠在 Facebook 上收集證據,首先是因為未能確保相關人員的個人資料安全。 “有一天,一名男子在法庭上否認自己與一名女子發生關係,表示他們只是朋友。但這位女士沒有保護她的頁面,而且證據就在那裡» 莉亞‧維肯說。
您已被警告,如果您想欺騙您的配偶,現在必須小心在 Facebook 上發布的內容。
[透過俱樂部]